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突破企业发展瓶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吉林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在我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或建议,将意见或建议于7月5日前反馈市住建局建筑管理处。
联系人:张书铭(建筑管理处)
电 话:0432--6998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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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8日
吉林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突破瓶颈、补齐短板,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在本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由吉林市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地为本市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冰雪试验区、中新食品区,下同)的,由市财政、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为县(市)的,由县(市)财政承担100%。对在本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地为本市城区的,由市财政、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为县(市)的,由县(市)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迁入本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应由吉林市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迁入地为本市城区的,由市财政、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迁入地为县(市)的,县(市)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项目,当年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1亿元且低于3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3亿元且低于5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注册地为本市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为县(市)的,县(市)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对整建制迁入本市的企业总部,由引进政府牵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资质升级和增项建筑业企业储备库,对两年内有升级和增项需求并具备初步条件的企业纳入储备库管理,由住建部门全程指导和服务企业升级和增项。(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政府(含国有平台)投资工程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工程结算后分别按照1.5%、1.0%、0.5%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等级计取一次费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标准。(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享受本措施奖补的企业10年内注册地迁出本市的,收回全部奖励金及利息。(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
八、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适用本措施。
九、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